失能年金給付
請領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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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保險人遭遇 傷害或罹患疾病 ,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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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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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給付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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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 | |||
2. |
最低保障 4,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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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20 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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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 1 : 張女士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保險年資 20 年又 6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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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0+7/12 )× 1.55 %= 10 ,20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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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 32,000 × 20 個月= 64 萬元。 | ||||
三、 |
眷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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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補助對象及標準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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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 2 :同前 例 1 ,張女士有眷屬 2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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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0+7/12 )× 1.55 % × (1 + 25 %× 2) = 15,31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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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眷屬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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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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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 2 )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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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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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子女(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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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未成年。 | |||
B. | 無謀生能力。 | |||
C. |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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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眷屬補助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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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配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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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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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未滿 55 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述第( 2 )點之條件。 | |||
C. |
不符合 前 述 第( 1 )B 點 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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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子女不符合 前 述 第( 2 )點之 條件。 | |||
(3) | 入獄 服刑 、因案羈押或拘禁。 | |||
(4) |
失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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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