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年金給付





請領要件

  1.

被保險人遭遇 傷害或罹患疾病 ,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2.

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其他失能程度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仍同舊制按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 
 

二、

給付標準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
  2.

最低保障 4,000 元。

  3.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20 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

   

* 舉例 1 : 張女士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保險年資 20 年又 6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0+7/12 )× 1.55 %= 10 ,208 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 32,000 × 20 個月= 64 萬元。
三、

眷屬補助

  1. 補助對象及標準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 50% 。
   

* 舉例 2 :同前 例 1 ,張女士有眷屬 2 人。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0+7/12 )× 1.55 % × (1 + 25 %× 2) = 15,312 元。

  2.

眷屬資格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 2 )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B.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眷屬補助停發

    (1)

配偶 :

      A.

再婚。

      B. 未滿 55 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述第( 2 )點之條件。
      C.

不符合 前 述 第( 1 )B 點 之條件。

    (2) 子女不符合 前 述 第( 2 )點之 條件。
    (3) 入獄 服刑 、因案羈押或拘禁。
    (4)

失蹤 。

   

*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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