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員福利互助辦理





 

 

甲、宗旨

鑑於本會會員生活辛苦,如遇急難事故發生,束手無策,為發揮自助人助,人飢己飢,人溺以溺之精神,希望以自己的力量解決自己的問題,進而激發會員「以會為家如兄如弟」之觀念,達成團結互助的團聚精神為宗旨。

乙、依據 

本案依據內政部五十七年一月廿四日令頒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參照 新北市各工會辦理成例斟酌本會實際需要擬定之。

丙、實施辦法

一、福利互助對象及範圍:

(一)對象:凡為本會會員,經依照本會章程之規定,確實履行會員義務(即每月按期繳 納會費及勞、健保費,並履行本會規定之義務者)如發生事故,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均為救濟互助對象。

(二)範圍:本辦法有關救助事項之範圍項目於後:

1.會員父母、配偶之祭奠。     

2.會員殘障之特別救助。

3.會員傷病住院之慰問。

4.會員本人結婚之祝賀。

5.會員遭受嚴重災害之救助。

6.會員子女獎學金。

7.九九重陽敬老金。

二、福利互助金贈送標準:

(一)會員入會後,直系親屬或配偶死亡時,均送祭奠金新台幣1,000元,申請人應將訃聞先期送會

(二)會員因傷病致成殘障,經勞保醫院診斷核定證明,永久不能再從事工作,而必須退職退保者,不管工會時間久暫,一次贈送互助金新台幣5,000元。

(三)會員結婚:贈送祝賀禮金新台幣1,000元,當事人將「喜柬」先期寄會。

(四)會員遭受天災,房屋全毀或遭受意外重傷害及罹患重病,經住院半年以上不能工作,足以陷其個人及家屬生活危難者,經提出確實證明文件,並經查證確認者,視情節輕重,一次贈送互助金新台幣300元至3,000元,如特殊困難,另行緊急發動理監事及會員捐助。

(五)會員子女獎學金:照本會獎學金辦法辦理。

(六)九九重陽敬老:凡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者,年滿60歲者皆可申請發給紀念品。

三、互助金申請、審查、贈送程序:

(一)凡會員發生特別事故,合於本辦法第一、第二條各款之規定申請各項互助金時,應依下表之規定備齊有關證件,向本會申請。

(二)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應備證件如下表

 

申請互

助類別

申 請 書

應      備      證      件

備註

1.會員之父母親或配偶死亡祭奠金

會員本人或委託代表

  1. 死亡證明書一份
  2.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須辦妥除戶登記)
  3. 本人會員證、身份證、私章、存摺影本。

同一事故有兄弟姊妹參加本會會員者僅可一人領取

2.會員屆齡退休金

會員本人

身份證、私章、存摺。

辦理退會申請勞保老年給付。

3.會員失能互助金

會員本人或委託代表

  1. 醫院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一份。
  2. 會員證、本人或委託代表人之身份證、私章、存摺影本。

辦理退會申請勞保失能給付。

4.會員因傷病住院之慰問

會員本人或委託代表

  1. 醫院住院診斷證明書。
  2. 會員證、身份證、私章、存摺影本同時辦理住院手續。

 

5.會員本人結婚祝賀

會員本人或委託代表人郵寄

當事人應先寄請柬。

 

6.會員遭遇天災及特殊急難互助金

特殊急難事實及證明。會員證、身份證、住院證明、私章

1. 視實況派員赴現場慰問。

2. 如遇特殊困難,召開臨時理事會討論。

 

7.會員子女獎學金

會員婚生子女

  1. 子女成績單一份。(上下學期)。
  2.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3. 學生證影本。

每年七月申請。

8.九九重陽敬老活動

凡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者及年滿60歲

會員需填寫申請單。

每年擇期贈送禮品。

              (三)會員請求各項特別互助,應於事故之日起五十天以內檢齊證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會受理會員各項申請時,得向有關機關查證,以求確實,經審查完成之案件,由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  逐級

                    呈請駐會常務理事核定,並提監事會追認之。   

             (五)經核定贈送之互助金案件,會計應予列冊詳實登記備查

             四、經費籌措與管理:

             (一)本互助金來源:

             1.經於本會七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屆第十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提報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每一

               會員每月增收互助金新台幣壹拾伍元,作為互助基金。

             2.擬請熱心之理監事及會員樂予認捐若干,作為基金。

             (二)互助金款之收支作業,除依本辦法各項救助支付。

             (三)年度終了本會應造具全年度收支結算報告表附名冊,除每月提交監事會議審核外,每年應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丁、附則

             本辦法經提會員大會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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