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章程





新北市廣告服務職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廣告服務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廣告服務業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生活,提昇技能水準,協調同業關係,加強會員互助合作,感情聯絡,增進會員知能,並配合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所屬範圍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982樓。
第二章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   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與就業之輔導。
(二)   會員技術之指導與訓練。
(三)   爭取會員福利與合法權益。
(四)   會員互助、保險、診療、就醫等業務之辦理。
(五)   本會會刊之發行及圖書之設置。
(六)   會員自強康樂活動之舉辦。
(七)   輔導會員實施家庭副業,促進生活之改善。
(八)   勞資糾紛之調處。
(九)   公益事業之舉辦。
(十)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十一)           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工會法暨有關法令之規定事項。
第三章       
第六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廣告服務業,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勞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廣告服務業範圍,以廣告工程設計及製作之勞工為限。
第七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附一寸半身照片二張,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并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并由本會發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除轉業或除名喪失資格外,不得退會,退會時須將退會情形報告理事會,並繳還會員一切憑證,所有積欠本會款項亦一併繳清,但退會時已繳納之各款會費,均不退還。
第九條        會員除停權或遞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宣佈破產者外均享有發言、表決、選擇、被選舉、罷免、複決等權,惟未滿二十足歲之會員,不得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
第十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如違反章程及決議案,且不依法繳納會費達二個月以上,或妨害本會會務推展及名譽信用等不法情事經理事會調查屬實者,得經理事會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左列處分:
(一)   警告。
(二)   罰款。
(三)   停權。
(四)   除名。
前項除名處分,應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行之,並呈報新北市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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